工伤保险相关的常见问题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5年07月20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一、发生工伤后应向那些部门备案?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及个人应在24小时内(节假日及特殊情况可顺延)电话通知人社局及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工伤发生30日内(自然日)向人社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递交工伤事故报告书。

  二、工伤认定是否有时间限制,超期应怎办?

  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30日内向县人社局申请认定,超期申报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如果工伤病情需要需转院如何办理?

  由就诊工伤定点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注明转往医院)、转院申请、相关病历、工伤认定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四、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伤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初诊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四)属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应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证明文件;(五)属上下班途中的,应提交受伤职工现居住地址的证明;(六)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中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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