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5年07月20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一、失业保险征缴对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简称单位和职工),均应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二、失业保险参保

缴费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复印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宗教活动场所等)、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等三项资料中的其中之一,并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和变更。

三、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及待遇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按月以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1.5%、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5%(农民合同制工人只缴纳单位部分)进行申报并按月或季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能达到最低缴费工资的按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般按失业人员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农合工一次性生活费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不超过24个月)、单建统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及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丧葬费和抚恤费,女性失业人员在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的生育补助金。单位招用的农合工待遇期限为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12月。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档案材料在60日内到县就业局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①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②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③被判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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