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与华侨、出国人员离婚登记


来源:民政局 时间:2015年07月06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与华侨、出国人员离婚登记

办理部门

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申报条件

(一)当事人一方为本地居民,另一方为华侨居民;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到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状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 8:30   下午:14:30  】、【  夏季:上午8:30 下午14:30   】

联系电话

028-8442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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