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来源:民政局 时间:2015年07月16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事项名称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部门

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事务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申报条件

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已达婚龄。

材料: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社区或所在乡镇出具的婚姻证明。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4、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5、公、检、法等单位因公需要出具证明的请出具调查人证件证明材料、调查函、立案通知书等。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昭觉县新城镇人民路14-13号4楼社会事务股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 8:30 —11::30  下午:14:30  —17:30】

【  夏季:上午: 8:30 —11::30  下午:14:30  —17:30 】

联系电话

0834—833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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