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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服务指南)


来源:公安局 时间:2015年11月16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申请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使用、营业前均应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三、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县级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县级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县级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县级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现场勘查5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县级电子政务大厅:

  县级政务服务大厅:

  县级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0834-8335515

  县级公安局:0834-8529841

  十、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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