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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购买、载运危险物品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服务指南)


来源:公安局 时间:2015年11月16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一、法定依据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对当事人申请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二)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三、申报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七)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八)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九)已安装《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自行联系北京丹灵公司购买软件、设备。(成都技术人员电话:18048505480)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资料;

  (二)县级公安窗口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三) 县级公安局治安大队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制作许可证。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5个工作日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3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县级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县级电子政务大厅:

  县级政务服务大厅:

  县级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0834-8335515

  县级公安局:0834-8529841

  十、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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