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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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行政权力事项总目录

共30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6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1项;

行政裁决1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行政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备注

1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类非学历民办学校的举办、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昭觉县教科局

修改

2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3

对不规范使用社会用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4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5

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6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7

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8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9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10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11

对义务教育学校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12

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13

对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14

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15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16

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17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昭觉县教科局

18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昭觉县教科局

19

初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昭觉县教科局

20

对专利纠纷的调处

行政裁决

昭觉县教科局

21

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行政检查

昭觉县教科局

22

受省局委托对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验收

行政检查

昭觉县教科局

23

市场检查(含展会、电商平台等)

行政检查

昭觉县教科局

24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昭觉县教科局

25

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

行政奖励

昭觉县教科局

26

核(换)发职责范围内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其他权力

昭觉县教科局

27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审批

其他权力

昭觉县教科局

28

民办学校备案

其他权力

昭觉县教科局

29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学生转学审核

其他权力

昭觉县教科局

30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其他权力

昭觉县教科局

附件2: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科技、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研究制订全县科技、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提出优先发展的领域和研究课题,编制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实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信息传播和利用工作。

(二)拟订全县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全县基础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指导乡镇开展科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及其他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三)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对基础教育督导检查、评估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四)负责全县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合作项目。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工作;负责编制民族寄宿制和双语教学发展规划。

(七)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贯彻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八)负责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抓好教育和科技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做好本系统的信访、维稳及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教育科技工作。组织实施教育资格制度;编制上报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情况和计划;统筹规划学校布局;负责全县教职工的管理、调配、工资调整发放、师资培训、科技培训、职务评聘、考核和新增教师的招考聘用。

(十)负责教育科技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指导执行县内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十一)负责科技信息、统计、管理和保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进步目标体系。提出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管理政策建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十二)拟订科技成果奖励和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民营科技机构的发展。引进推广先进科技适应技术,抓好科技网络服务建设,组织科技培训,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指导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体系建立,负责专利管理和行政执法,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

(十三)承办省、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安全生产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二、环保职责:

组织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一)配合有关部门在环境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二)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三)加强环境专项科研经费投入,为我县环境治理提供科技支撑。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共1项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类非学历民办学校的举办、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级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高级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七)体育、医药卫生等类别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民办学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公示有关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等。对受理的设立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作出审批决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学机构、项目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学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0332123

二、行政处罚类                                                                    共16项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实施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0第10号、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规范使用社会用字的处罚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三款:“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规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其他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按每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所处的罚款总额,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5000元。

责任主体

昭觉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不规范,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三款:“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规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其他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按每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所处的罚款总额,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5000元。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涉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56条第3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1号令 第30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1号令 第30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昭觉县大中专招生委员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昭觉县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委员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涉嫌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与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追责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人事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人事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人事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义务教育学校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第59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二)义务教育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

(三)举行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试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课;

(五)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

(九)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的;

(十)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十一)未按规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每学年少于十日和二十日;

(十二)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或者订购、使用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的。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第59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二)义务教育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

(三)举行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试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课;

(五)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

(九)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的;

(十)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十一)未按规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每学年少于十日和二十日;

(十二)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或者订购、使用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六十条:教师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人事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六十条:教师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2、《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幼儿园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1-3.《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五)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之规定的条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十条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科技与知识产权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368

序号

15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科技与知识产权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368

序  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处罚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下列专利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二)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三)在广告等宣传材料或者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非专利产品称为专利产品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它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五)已经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专利侵权案件,侵权行为人又侵犯该项专利权的;

(六)未经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七)未经许可,在广告等宣传材料或者合同、投标书等资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的;

(八)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他人制造并销售仿冒产品的;

(九)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或者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科技与知识产权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或个人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并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三)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1.《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管理专利改正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证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368

三、 行政强制类                                        共1项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封、扣押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检查与专利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阅、复制与专利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文本、帐册等资料。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科技与知识产权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当事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出具书面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作出查封或扣押决定。

3、执行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当场对相关设备或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并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务予以没收或依法销毁。对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务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368

三、 行政确认类                                       共1项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初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依据

1.《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人事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公民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材料;材料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认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制发教师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1-2、《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2-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2、《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3-1、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2、《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4、同3。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四、 行政裁决类                                  共1项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专利纠纷的调处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其它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专利管理机关,可接受省专利管理机关的委托,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科技与知识产权股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专利纠纷、争议、裁决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审查责任:对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处理意见书,分送有关的当事人,其裁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责任: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裁决。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专利法》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2、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3、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责令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并可以通过媒体公告。当事人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368

六、行政检查类                                           共3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实施依据

《教育督导条例》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督导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2—1.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2—2.《教育督导条例》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2—3.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2—4.《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2—5.《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2—6.《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 《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4.同《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五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受省局委托对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验收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是指由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对列入各年度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的实施类项目、促进类项目进行验收。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科技与知识产权股

责任事项

检查责任:实施类项目,原则上委托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进行项目管理,并负责组织验收。县(区、市)知识产权局应配合市(州)知识产权局做好本辖区内实施类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是指由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对列入各年度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的实施类项目、促进类项目进行验收。省知识产权局归口管理和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实施类项目,原则上委托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进行项目管理,并负责组织验收。县(区、市)知识产权局应配合市(州)知识产权局做好本辖区内实施类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

促进类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项目管理,并组织验收,市(州)知识产权局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1-2、《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原则上在省财政下达资金项目通知之日起满一年,组织对促进类项目进行验收,市(州)局组织对实施类项目进行验收。

按照《项目合同书》计划完全达到项目预期目标任务的,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之内,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进行项目验收。

按照《项目合同书》计划基本达到预期目标任务的,在项目到期后两个月之内,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进行总结验收。

按照《项目合同书》计划未达到预期目标任务的,在项目到期后两个月之内,项目承担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申请进行结题验收。

对在项目到期后两个月之内,项目承担单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进行项目验收、总结验收或结题验收。

对因技术、经济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说明原因,提交整改措施,并提出对项目的处理意见建议。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368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市场检查(含展会、电商平台等)

实施依据

《昭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昭府办函〔2015〕42号)

  三、内设机构

(6)科技与知识产权股  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科技与知识产权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展会、电商平台、专业市场等领域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在展会或电商检查中调查的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做出处置决定。
    3.事后管理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场检查(含电商、展会等)中发现违法情况后,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展会期间应当组织开展专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专利侵权纠纷;(二)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三)监督主办方及承办方履行专利保护义务。

1-2.行政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规章《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368

七、行政奖励类                                      共2项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奖励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教师法》及本实施办法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人事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奖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奖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和专家评审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每年度国家、省、州、县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评选表彰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文件。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与管理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科技与知识产权股

责任事项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3.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4. 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  州政府维护杰出贡献奖的严肃性。杰出贡献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5、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凉山州科技局负责杰出贡献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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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共5项

序  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核(换)发职责范围内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研究决定予以核(换)发。不予核(换)发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核(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

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五十三、五十五、五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可证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名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批准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延缓入学或休学。不予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应告知理由。

4.发布备案责任:发布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标准并备案。对已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予以备案登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名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运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3〕84号)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打印《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休学变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运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的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经研究决定予以备案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备案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等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学生转学审核

实施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据办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批准责任:经部门审查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应告知理由。

4.发布备案责任:对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学生转学程序予以发布。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学生转学进行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年的9月20日之前完成新生信息采集、确认,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并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新生上报功能,提交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新生信息审核并提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新生学籍确认,生成学籍主号和辅号后,新生正式注册入籍。该项工作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运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3〕84号)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规范学籍变更程序。学生学籍的变更应在学籍管理系统开放期间进行。所有学籍变更均应遵循学校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程序。

2-3.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4-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23

序  号

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实施依据

《昭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昭府办函〔2015〕42号):

  三、内设机构

(6)科技与知识产权股   负责拟定全县科技发展规划;承担科技项目考察、论证、申报立项、管理实施、总结验收工作。

责任主体

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科技与知识产权股

责任事项

立项责任:每年4-5月,县教科局发布县级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征集一年一度的县级重点科技项目,并对征集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确定项目。

审查责任:对已完成的标准送审稿,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批准责任:对报送的县级重点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立项的决定。

发布备案责任:发布县级地方标准,并备案。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昭觉县教科局发布的县级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昭觉县教科局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的县级重点科技项目,并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实地查看,立项审查,层层筛选,选择有新颖性和创点的项目进行立项。

依据《昭觉县教科局发布的县级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对已上报的县级重点科技项目论证、考察后,邀请相关行业专家集中统一对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

依据《昭觉县教科局发布的县级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按照专家最后的打分来确定是否批准立项,分数在80分以上的可以重点支持,分数在70分-80分之间的可进入项目储备库,来年可优先支持,分数在70分以下的不考虑立项。

依据《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县级重点科技项目的通知》:县教科局发布立项通知,已立项的项目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予以项目资金支持,县教科局做好立项、资金拨付、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的收集、管理。

其他责任依据《昭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县级重点科技项目的通知》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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