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


来源: 时间:2017年07月17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昭觉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3.负责管理指导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统一监管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4.负责管理指导全县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乡(镇)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考核和年检注册工作;负责协调管理全县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

5.管理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6.负责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业务活动。

7.组织实施普法学法教育,负责全县政法干部、普法骨干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工作。

8.接待来信来访,接待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对需要上级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申报。

10.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边界

一、安全生产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二、环保职责: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2、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化管理,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

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关依法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也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不改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2、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超越业务范围的;

()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的;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违反财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昭觉县司法局公证律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3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2.《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何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3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4条“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1.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5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44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3148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其暂停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执业证。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开展服务时,须持当年有效执业证和所在法律服务所的介绍信,实行亮证服务。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和接受当事人的财物;

(二)不得压制、侮辱、刁难当事人和损害当事人或者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指使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作虚假陈述,不得参与或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六)对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2、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责任主体

昭觉县司法局公证律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3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2.《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何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3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4条“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1.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5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44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3148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昭觉县司法局公证律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3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2.《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何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3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4条“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1.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5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44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3148

行政检查类责任清单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公证法》第5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2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4)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5)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34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责任主体

昭觉县司法局公证律师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全省情况,对公证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公证机构有违反《公证法》或《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公证法》第41条、42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无移送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无事后管理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34“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1.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33“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2.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36条“公证机构有《公证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除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3148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公证法》第5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程序规则》第8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1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26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责任主体

昭觉县司法局公证律师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全省情况,对公证员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发现公证员有违反《公证法》或《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公证法》第41条、42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无移送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无事后管理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6“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5“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2-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9条“公证员有《公证法》第41条、第4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除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3148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59号)第5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35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责任主体

昭觉县司法局公证律师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全县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受理相关投诉。

2)处置责任: 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无移送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无事后管理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59号)第5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35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47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超越业务范围的;()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除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3148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责任主体

昭觉县司法局公证律师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全县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受理相关投诉。

2)处置责任: 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无移送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无事后管理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基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报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除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3148

行政奖励类责任清单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59号)第41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责任主体

昭觉县司法局公证律师股

责任事项

1.制定责任方案:征求乡(镇)司法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报市(州)司法局进行复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局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局党组批准,以司法局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3148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4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责任主体

昭觉县司法局公证律师股

责任事项

1.制定责任方案:征求乡(镇)司法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报市(州)司法局进行复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局政工股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局党组批准,以司法局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3148


主办单位:昭觉县人民政府 电话号码:0834-833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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