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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为加强湖泊管理保护、
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维护湖泊健康生命、
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拟制了《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程序,
现就《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
联系人:
张钟元 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
电 话:
028-87311831
传 真:
028-87310400
邮 箱:
scshzzbgs@126.com
附件
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及水利部《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在全省湖泊全面落实湖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
以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为引领,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扎实做好全面落实湖长制工作。
在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基础上,
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
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
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充分认识实施湖长制的特殊性,
坚持问题导向,
明确各方责任,
细化实化措施,
严格考核问责,
确保取得实效。
坚持预防为先、
保护为主、
依法管护、
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
分类施策,
实施更严格的湖泊管理保护措施,
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
组织形式
(一)实施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
为确保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做到河长制湖长制无缝衔接、
全面覆盖、
网格化管理,
将国际、
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统称为重要天然湿地)、
已成库容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
设计输水流量1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渠道全部纳入河长制的实施范围,
塘坝由各市(州)组织实施河长制工作。
(二)组织体系。
全省湖泊建立省、
市、
县、
乡四级湖长体系,
根据需要设立村级湖长。
湖泊所在市、
县、
乡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
由所在流域的河长担任。
跨省、
跨市(州)且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
设立省级湖长,
由所在流域的省级河长担任;
跨县(市、
区)、
跨乡镇的湖泊,
原则上由所在流域的上级河长担任湖长。
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
名称统一为湖长。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按所在流域,
分别由市、
县、
乡级河长负责;
跨行政区或作用重要的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
原则上由所在流域的上级河长负责;
跨市(州)且地位和作用重要的天然湿地、
水库(大型)、
渠道(干渠)由所在流域的省级河长负责。
(三)工作职责。
实行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河长湖长负责制。
湖泊最高层级湖长为第一责任人,
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
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
各级湖长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以及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
组织领导相应湖泊的管理保护工作;
牵头制定相应“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明确年度工作目标、
问题、
任务(措施)和责任“四张清单”;
牵头组织整治围垦湖泊、
侵占水域、
超标排污、
违法养殖、
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对跨区域的湖泊明晰管理责任,
协调关联河流的联防联控;
对下一级湖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查督导、
考核评估和激励问责;
统筹协调解决管理保护的重点、
难点问题。
省级湖长联络员单位原则上为相应流域的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
主要职责按照《四川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四川省10大主要河流省级河长工作推进机制》执行。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
对全省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管理保护工作负指导、
管理、
监督、
协调责任,
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履行统筹、
指导、
协调、
督导、
考核职责,
统一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四)制度及机制。
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体制机制,
统一部署、
统一推进、
统一落实、
统一督察、
统一考核。
确有必要的可另行制定湖长制相关制度。
三、
主要目标
(一)推进目标。
2018年5月底前,
印发省级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
6月底前印发市级实施意见;
7月底前完成县、
乡级实施方案,
完成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名录,
印发全省“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大纲;
8月底前公示公告省、
市、
县、
乡四级湖长;
9月底前制定“四张清单”;
12月底前,
编制完成省级“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市、
县、
乡级“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完成时间由各市(州)明确。
(二)实施目标。
到2020年,
全省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
塘坝实现:
1管理责任进一步明晰。
联防联控机制有效运行,
重大问题得到解决;
各级湖长河长和有关部门履职到位。
2水资源保护进一步加强。
基本完成全省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实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确保各类水体数量不减少,
面积不萎缩,
形态稳定,
公益性功能不衰减,
开发利用有效控制,
蓄泄自如,
与防洪、
供水、
灌溉、
生态等要求相适应。
3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饮用水水源地湖泊(重要天然湿地、
库、
渠)水质全面达标,
集雨区内入湖(重要天然湿地、
库、
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4水生态功能进一步提升。
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等重点生态区得到有效保护与修复。
四、
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域空间管控
1依法划定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管理保护范围,
明确管理界线,
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
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
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
2将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
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3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
违法占用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水域。
4严格控制针对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的跨越、
穿越、
临水建筑物和设施建设,
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
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优化工程建设方案,
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
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的不利影响。
5严格管控围网养殖、
采砂等活动。
加强对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围网养殖、
非法采砂取土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排查。
6流域、
区域涉及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
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并科学论证,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岸线管理保护
7实行湖泊、
水库岸线分区管理。
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合理划分保护区、
保留区、
控制利用区、
可开发利用区,
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
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
支持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
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
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
逐步恢复湖泊、
水库岸线生态功能。
8沿湖、
库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
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
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9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强化湖泊、
水库、
渠道水资源保护。
严格湖泊、
水库、
渠道取水、
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
严格入湖、
库、
渠排污口监管。
控制取水总量,
维持湖泊、
水库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
10坚持节水优先,
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
11深入推进治污减排,加强污染源监管,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
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
库、
渠污染物总量。
入湖、
库、
渠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
应排查入湖、
库、
渠污染源,
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
明确年度入湖、
库、
渠污染物削减量,
逐步改善湖泊、
水库、
渠道水质;
水质达标的湖泊、
水库、
渠道,
应采取管理保护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
12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
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
水库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
逐步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加强对湖库区周边及入湖库河流、
渠道工矿企业污染、
城镇生活污染、
畜禽养殖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
内源污染、
船舶污染等综合防治。
13加大湖泊、
水库、
渠道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14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
库、
渠排污口,
有序整治并逐步取消直排入湖、
库、
渠的排污口,
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
库、
渠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5强化水功能水质管护,
推进湖泊、
水库水环境整治,
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
水库和入湖库河流整治。
16加强饮用水源生态环境管理,
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
水库、
渠道,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17对属于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
水库,
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18加强湖库区、
渠道污染监管,
推进周边污染治理,
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加大湖库区、
渠道综合整治力度,
有条件的地区,
采取生物净化、
生态清淤等措施改善水环境。
19结合防洪、
供用水保障等需要,
因地制宜加大湖泊、
水库、
渠道引水排水能力,
增强水体的流动性。
(五)开展生态治理与修复
20实施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健康评估。
建立健全评估制度、
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
摸清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生态系统状况与社会服务功能状况。
21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的严格保护。
22加强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水资源调控,
进一步提升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
23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水土流失综合整治,
维护湖库生态环境。
24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的治理与修复,
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
退渔还湖,
逐步恢复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水系的自然连通。
25加强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水生生物保护,
科学开展增殖放流,
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26加强美丽河湖库渠建设。
因地制宜推进湖泊、
水库、
渠道生态岸线和滨湖、
库、
渠绿化带建设,
加快沿湖、
重要天然湿地、
库、
渠水生生物保护区、
河湖公园(水利风景区)、
湿地公园、
乡村湿地、
小微湿地、
幸福美丽新村、
水美乡村等建设。
(六)健全执法监管机制
27建立健全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行政处罚力度,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
28开展专项行动,
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
侵占水域、
乱倾乱倒、
非法排污、
排水、
养殖、
采砂、
设障、
捕捞、
取用水等活动。
集中整治湖泊、
水库、
渠道岸线乱占滥用、
多占少用、
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
29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实行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动态监管。
30由市(州)纳入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塘坝以及其他重要天然湿地、
渠道,
任务及责任分工由市(州)确定。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落实工作力量,
明确工作进展安排,
同步开展实施湖长制各项工作,
重心下移、
工作下沉,
充分发挥县、
乡两级湖长河长的前沿作用,
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夯实工作基础。
摸清湖泊、
水库、
重要天然湿地、
渠道、
塘坝基本情况,
建立名录体系,
建立“一湖(湿地、
水库、
渠道、
塘坝)一档”,
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
塘坝一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基础数据。
(三)强化分类指导。
针对高原、
内陆、
平原、
城市等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
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因地施策,
科学制定“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在流域机构的指导下,
对接相关省份,
由省级湖长牵头组织编制泸沽湖“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其它湖泊由最高层级湖长牵头组织编制“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应以整个湖泊为单元编制,
并与入湖河流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通盘考虑、
相互衔接,
切实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编制年度工作“四张清单”,
经最高层级湖长批准后执行。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的管理保护方案纳入相应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专章制定,
确有必要的也可另行编制。
(四)完善监测监控。
科学布设入湖、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的河流以及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水质、
水量、
水生态等监测站点,
基于地理信息,
依托数字城市,
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
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
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
无人机、
视频监控等技术,
加强对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
上一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
(五)严格考核问责。
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将湖长制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
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实行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人为造成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萎缩、
水体恶化、
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长效机制。
继续推进森林、
草原、
湿地、
荒漠、
水流、
耕地等生态保护补偿,
建立多元化补偿投入机制。
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市场机制,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
培育壮大环境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市场主体,
健全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
(七)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增强社会各界对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
塘坝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通过公告、
公示牌、
APP、
微信公众号、
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
鼓励、
引导民间环保组织有序参与监督,
聘请相关专家学者、
生态文明志愿者、
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对湖泊、
重要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
塘坝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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