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失业人员凭在6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农行开户申请单及对应存折、卡、照片2张到县就业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3.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领者的领取期限和数额进行审核认定,按规定计算出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填入《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并填写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应的栏目。 4.失业人员凭本人提供的银行卡、折按时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