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办理指南


来源:民政局 时间:2015年07月31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城市低保办理指南

详细流程:

  一、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申请受理工作。

  二、申请人持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还未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变化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义务及时报告其收入变化情况。

  四、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保障工作机构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初审上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自居民递交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决定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张榜公布。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障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月发放。发放保障金,应按规定在保障金领取证上填写有关内容,完备发放手续。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按时领取保障金。无正当理由超过40个工作日未领取保障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此后要求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新申请。保障对象在连续领取 3个月的保障金后须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情况重新申请,如不重新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领取保障金的家庭的户籍因迁移发生变动时,在本州内,其保障对象的资格依然有效,但是应按所迁入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和计算领取保障金数额。

  七、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贫困居民,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如其原来享受生活救济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仍执行原标准;其他保障对象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八、确定、审核、发放保障金,实行政务公开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上一篇:
下一篇:
主办单位:昭觉县人民政府 电话号码:0834-8332150
网站地图 | 郑重声明 | 内容纠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蜀ICP备05005182号 川公网安备 513431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