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办 理 程 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居(村)委会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居(村)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对经初审无异议符合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在社区(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临时救助申请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居(村)委会公章,上报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和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临时救助申请书》上填写审核意见,并以文件形式(后附个人临时救助申请书)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对申请人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的家庭,县民政部门或委托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救助理由。 (五)对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简化手续,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后,先予救助,后补齐手续,确保其基本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