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补、抚恤必备材料及程序


来源:民政局 时间:2014年08月18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定补、抚恤必备材料及程序

  一、定期抚恤

  1、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

  2、必备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

  (3)乡镇政府报告;

  (4)抚恤审批表和信息表。

  3、程序:  本人申请→单位或乡镇报告→县民政局查实审核批准→发给定期抚恤证

  二、定期补助

  1、对象:“三红”、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2、必备材料:

  (1)本人申请;

  (2)身份证及退伍复员证复印件;

  (3)乡镇报告;

  (4)本人档案中原始病历记载(医疗结论)或部队参战参试记录;

  (5)相关调查材料。

  3、程序:本人申请→乡镇报告→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发给定补证

  三、追烈

  对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第八条任何一款规定的情形,批准为烈士。

  1、必备材料:

  (1)现场两人以上单个证明材料;

  (2)简要事迹材料;

  (3)群众座谈记录;

  (4)现场调查笔录。

  四、评残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到轻分为1-10级。具体执行为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对应关系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为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挽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1、必备材料:

  (1)本人申请;

  (2)新办评残人员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补办评残人员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调整残疾等级人员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新的医疗诊断证明;

  (3)指定医院伤残鉴定;

  (4)两个以上旁证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证明人身份;

  (5)人事局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编制证明;

  (6)矽肺评残者附矽肺鉴定和退伍后未从事过吸尘作业证明;

  (7)交通事故致残者,附交警部门责任事故鉴定书。

  2、程序:本人申请→指定医院伤残等级鉴定→县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批准(在审批过程中单位公示)→发给伤残证并落实伤残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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