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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与华侨、出国人员离婚登记
办理部门
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申报条件
(一)当事人一方为本地居民,另一方为华侨居民;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到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状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 8:30 下午:14:30 】、【 夏季:上午8:30 下午14:30 】
联系电话
028-8442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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