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补领离婚证


来源: 时间:2015年07月20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补领离婚登记

办理部门

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条件:1.男女双方已经在我局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室提出申请;

4.离婚证书遗失、损毁或当事人目前身份信息不一致。

材料:1.外国人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华侨和出国人员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须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及身份证;

2.离婚证书损毁或与当事人目前身份信息不一致的,须提供婚姻证件;

3.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登记记录证明(查档证明);

4. 补领离婚证需提交本人二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 8:30 —11::30  下午:14:30  —17:30】

【  夏季:上午: 8:30 —11::30  下午:14:30  —17:30 】

联系电话

028-8442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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