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受理四川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必须是四川省居民。如果在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后双方都已经不属内地居民的,则不能在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如:双方均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等; (二)要求办理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同底色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离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 (一)四川省居民应提供的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户籍证明》); 2.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3.本人的结婚证。(温馨提示:当事人户口簿上本人 “婚姻状况”须为“已婚”。二代身份证完好无损,且读卡器能够识别。) (二)港、澳、台居民应提供的证件: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港、澳居民持往来内地的通行证,台湾居民持往来大陆通行证);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的结婚证。(温馨提示:港、澳、台居民应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入境中国内地,台胞所持的往来大陆的通行证上应具有有效签证和最近一次入境章。) (三)华侨、外国人应提供的证件: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本人的结婚证。(温馨提示:华侨、外国人应持本人的有效护照入境中国,护照上应具有有效签证和最近一次入境章。现持有护照号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所持护照号不一致时,需带上原办理结婚登记时的护照原件。) 三、办理离婚登记程序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五)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3.注销当事人的结婚证并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4.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