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地方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 (二)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地方税、共享税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依法组织办理税收减免事项;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编报、分配和下达本区域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开展税源调查和监测管理,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 (四)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贯彻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监督检查本区域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组织实施税收宣传、税收政策咨询和辅导等纳税服务,参与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七)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八)组织实施本区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和中长期规划;承担本区域信息化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九)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参与研究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十)按照授权或权限管理本区域的人事、机构编制和经费等工作。 (十一)承担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