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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
办理部门
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申报条件
内地居民需提供的材料:1.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需提供的材料: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婚姻状况证明。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 8:30 —11::30 下午:14:30 —17:30】
【 夏季:上午: 8:30 —11::30 下午:14:30 —17:30 】
联系电话
028-8442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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