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8月29日)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二、申请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申请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五)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六)其他依法应提交的主承办方、场所管理者、演出艺人、安全工作人员等活动参与方主责名确定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县级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县级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 县级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县级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县级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县级电子政务大厅: 县级政务服务大厅: 县级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0834-8335515 县级公安局:0834-8529841 十、注意事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