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2004年)第三十六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单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3年8月26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三、申请材料 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材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五)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六)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七)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八)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县级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县级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县级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县级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县级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县级电子政务大厅: 县级政务服务大厅: 县级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028-96960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0834-8335515 县级公安局:0834-8529841 十、注意事项 (一)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三)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