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第二十条: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申请条件 符合购买、使用、运输的单位(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法人身份证明、专管员身份证明; (四)购销合同; (五)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六)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合法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购买单位通过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网上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审核; (三)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厅窗口审批后网上企 业端自动生成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一)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证明。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县级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县级电子政务大厅: 县级政务服务大厅: 县级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0834-8335515 县级公安局:0834-8529841 十、注意事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