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入户登记 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包括计划内生育、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公安机关都必须根据其监护人的申报,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出生登记。 计划内新生婴儿凭以下材料入户: 1、婴儿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计划生育证或准生证; 4、父母结婚证; 5、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婴儿凭以下材料入户: 1、婴儿监护人的申请书;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确系其所生子女的证明材料或亲子证明);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育不提供); 4、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对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实行“告知通报、调查审核、登记入户”制度,即:户籍所在派出所(警务室)应当受理出生申报申请,并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通报当地计生部门,同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调查核实工作,并通知申报人到派出所(警务室)办理出生登记入户。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选择具备生活条件的父亲或母亲驻军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也可选择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夫妻双方中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户口的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其入户手续及程序与前项相同)。 出国人员所生子女凭以下材料入户: 1、婴儿监护人的申请; 2、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明文件; 4、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在办理新生婴儿出生登记时,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处的,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婴儿父母的任何一方提供未落户证明。 (二)收养子女入户 1、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凭以下材料办理:①抚养人申请;②公证书;③抚养人户口簿;④知情人证明和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等材料。 2、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凭以下材料办理:①抚养人申请;②监护人凭县级以上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证》;③抚养人户口簿。 (三)购房入户 凡到本市市区或城镇购买营业房、住宅房(含“二手房”),或其它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不论面积大小,均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入户时需: ①本人书面申请; ②《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及正式发票); ③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四)结婚迁移入户 1、①城镇居民夫妻双方结婚迁入或相互投靠不受限制。②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农村居民可投靠城镇居民落户城镇;城镇居民投靠农村居民的,其户口性质不改变,可在被投靠方所在地乡镇或原住址登记为城镇居民。③农村居民之间的通婚,原则上指女方到男方落户;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允许几个到女家落户,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入户时需:①本人书面申请;②《结婚证》;③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④农村地区之间迁移需提供相关材料(如有女无儿证明等)。 2、港、澳、台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申请迁入的,需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并签发《入户通知书》。派出所凭本人申请和《入户通知书》,结婚证等办理落户手续。 3、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外国人需在中国公民处落户的,需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公安部批准取得中国国籍。派出所凭本人申请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入户通知书》,结婚证等办理落户手续。 (五)迁出登记 1、需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户口的,本人或亲友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证》。 2、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户口迁移的,本人或家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落实了工作单位需迁移户口的,凭本人申请、毕业证书、劳动用工单位的相关证明、准确的迁入地址等,由原籍公安机关直接开具《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出市外的,在全市人口信息系统中办理迁出登记后,应当同时在户口底册常住人口登记表相应栏目中注明迁出时间、原因和迁移地址,加盖户籍民警印章及户口注销印章,并当场注销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四、办理程序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 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1周岁以内的出生的计划内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准生证(或计划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当场予以办理。 (二)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计划内新生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 (三)对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实行“告知通报、调查审核、登记入户”制度,即:户籍所在派出所(警务室)应当受理出生申报申请,并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通报当地计生部门,同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调查核实工作,并通知申报人到派出所(警务室)办理出生登记入户。 五、办理时限 (一)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办结; (二)计划外生育或非婚生育婴儿入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除外)。 (三)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除外)。 (四)市内户口迁移: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办结; (五)市外迁入落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现场勘查5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户口迁移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县级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县级电子政务大厅: 县级政务服务大厅: 县级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0834-8335515 县级公安局:0834-8529841 十、注意事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