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2项。 二、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1999]42号令)第六条、第十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县级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县级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县级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县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边境通行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县级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县级电子政务大厅: 县级政务服务大厅: 县级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0834-8335515 县级公安局:0834-8529841 十、注意事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