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人力三轮车; (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 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申报材料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公安交警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二)县级公安交警政务服务大厅在法定时限内核对非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查验,并拍摄非机动车照片,电动自行车称重,符合规定的,将查验记录表内传至登记审核岗;对不符合规定的,在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后,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登记审核岗符合规定的,录入非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向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将非机动车资料内传至牌证岗;对不符合规定的,在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后,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牌证岗在法定时限内确定非机动车号牌号码。 (五)申请人凭缴费发票到县公安交警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非机动车行驶证。 五、办理时限 (一)非机动车登记申请: 1、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二)非机动车变更、转移: 1、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一)《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84号);30元/证。 (二)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七、审批决定证件 (一)《行驶证》; (二)《非机动车号牌》。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县级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县级电子政务大厅: 县级政务服务大厅: 县级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0834-8335515 县级公安局:0834-8529841 十、注意事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