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 号,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 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 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申请材料 (一)《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 (四)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五)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原件; (六)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二张。 四、办理程序 办证大厅提交资料、领取校车驾驶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4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审批决定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县级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县级电子政务大厅: 县级政务服务大厅: 县级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0834-8335515 县级公安局:0834-8529841 十、注意事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