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项。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发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二、申请条件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6、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7、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8、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9、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三)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现场勘查5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审批决定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 县级公安局: (三)诉求电话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0834-8335515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县级公安局:0834-8529841 十、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