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第59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二)义务教育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 (三)举行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试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课; (五)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 (九)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的; (十)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十一)未按规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每学年少于十日和二十日; (十二)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或者订购、使用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