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


来源: 时间:2017年07月17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昭觉县水务局行政责任事项清单昭觉县水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适合我县情况的贯彻意见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 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负责保障我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负责拟订水务行业可持续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各类水利专项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区域内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发布美姑县水资源公报。

(四) 根据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生态保护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水源地保护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我县区域内河流、水库的水量和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查向水库、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乡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县的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六) 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政策。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七) 负责城乡供排水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城乡供水排水规划;负责城乡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定全县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县供水价格测算的组织管理;负责城乡管网供水管理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城镇建设中截污干管的改、扩、建工作;指导供排水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排水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城乡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八)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县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九) 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综合治理和预防监督;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农业抗旱、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一) 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部门间、乡镇间的重大水事纠纷,查处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二) 拟订水务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审计;指导全县水务行业的供水、水电、水产等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务行业的价格、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全县水务、水产、地方小水电行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十三) 贯彻执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后期扶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年度计划,管理和监督全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组织移民安置验收,后期扶持和监督评估。

(十四) 编制审查各类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转报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负责指导、监督水务行业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水务行业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十五) 负责水务行业的科技与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实施水务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程和规范;指导水务行业知识产权的有关事宜;承办水务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涉外事务。

(十六) 指导全县水务行业职工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 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  管理昭觉县水务局水政执法监察大队、昭觉县水务局水保办、昭觉县水务局水利股、昭觉县水务局行政办公室(行政审批股)、昭觉县水务局农电股、昭觉县水务局河道管理股、昭觉县水务局质检站。

(二) 环境保护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及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4.加强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涵养水源保护,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调度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5.负责水土流失治理。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牵头负责县政府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事项。

2.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事项,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事项。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3.会同县民政局做好移民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和水电移民工作。

4.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一、行政审批类(9项)

序号

1

责任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取水许可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颁布)(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

责任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水工程建设审批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审查通过的;

3、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造成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3

责任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审查通过的;

3、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造成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4

责任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坝、堤、闸兼做公路审批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审查通过的;

3、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造成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5

责任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材料,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审批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6

责任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审查通过的;

3、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造成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二、行政处罚类(44项)

序号

1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3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4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5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6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7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颁布) (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8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颁布) (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9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颁布) (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10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颁布)(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11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颁布) (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12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13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14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利用江河、湖泊从事集约化养殖的,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15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颁布) (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16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签署规划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17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签署规划同意,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18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签署规划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19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0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1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2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3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4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5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汛情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6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水库、水电站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改变泄洪流量。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

当流域发生重大汛情等紧急情况时,水库、水电站必须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水库、水电站在确保自身工程安全条件下有滞洪削峰、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7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行为,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8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2010年12月25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行为,发现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9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未经批准,擅自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30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毁林、毁草采集发菜和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31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32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33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不依法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不依法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34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2010年12月25日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涉河建设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违法涉河建设项目,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35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36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37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养殖、种植、发电、旅游等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应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运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和污染水体。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造成水体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38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为保障水利工程防洪、输水、供水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净化处理;常年排放的,应承担渠道增容补偿,并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39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颁布) (国务院令第 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破坏大坝等行为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40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41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42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43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重要经济区域的水资源和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第四十一条: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可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可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44

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重要经济区域的水资源和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其他各类水工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落实管理措施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害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擅自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三)在堤坝上垦植、铲草、放牧;(四)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五)进行爆破、采矿、打井、筑坟、采石(砂)、取土;(六)向水库、渠道水域、滩地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液体污染物;(七)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安全和防洪设施以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取土、采石(砂)、陡坡开垦、伐木、开矿、建筑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正规票据;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三、行政强制类 (10项)       

序号

1

责任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拒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缴纳水资源费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

责任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强制拆除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强制拆除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3

责任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限期拆除或者封闭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拆除或者封闭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情况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拆除或者封闭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情况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4

责任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从事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活动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利用江河、湖泊从事集约化养殖的,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
   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从事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活动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从事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活动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拆除或恢复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活动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拆除或恢复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活动的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5

责任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检查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检查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6

责任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水土流失限期治理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整治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整治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7

责任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征收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8

责任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违法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违法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的限期清理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整治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整治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9

责任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投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10

责任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理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处理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处理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四、行政征收类 (2项)   

序号

1

责任类型

行政征收

项目名称

水资源费征收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省级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按月征收)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报送的取水量(或发电量)。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3.收缴责任:填写“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

 2.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3.擅自免征、减征水资源费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资源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

责任类型

行政征收

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向有关单位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

2、审查责任:调查核实,有关单位未缴纳的,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3、决定责任:经调查,根据不同情况,先后向有关单位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征收决定书》、《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责任:除决定书外,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文书以特快专递或者亲自送达的方式交给有关单位,决定书按行政处罚送达程序执行。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扣分或擅自处置征收款物的;

5、其它违法实施征收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五、其他行政责任类 (2项)  

序号

1

责任类型

其他行政责任

项目名称

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取水计划、指标、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取水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申请《用水计划审批考核》必须符合应当具备的取水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

3、决定责任: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反之不予受理。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取水户取水情况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下达取水计划的;

2、擅自调整取水计划总量的;

3、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取水许可的;

4、在下达年度取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取水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序号

2

责任类型

其他行政责任类

项目名称

取水工程验收

责任主体

昭觉县水务局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法人或县水务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委员会,察看工程现场,审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管理等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建设管理资料,查阅工程档案资料,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责任:30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意见制作验收鉴定书。

4.送达责任:将验收鉴定书送达项目法人或县区水利(水务)局;依法公开项目验收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完成工程移交等后续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变更验收程序或条件的;

3.对已受理而不及时组织验收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验收通过的;

5.项目验收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查把关不严,发现存在问题不予处理造成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6.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8332210


主办:昭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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