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大气污染和有效预防安全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凉山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凉污防“三大战役”办〔2018〕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就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公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 2018年2月15日(除夕)全天,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二、禁放区域:昭觉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团结桥至交通路、新街、人民路、步行街)。 三、教科、公安、环保、规建、交通、文广新体旅、安监、食药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 四、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公安、环保、安监、食药工商质监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公安110,环保12369,安监12350,质监12315) 2018年2月8日 昭觉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