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局


来源: 时间:2017年07月17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昭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权力责任清单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辐照食品安全性评估,依法授权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六)负责深入推进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推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四川省药品增补目录,负责全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政策的实施;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及实施。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和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基层医技人员专业培训,努力提高医技队伍整体素质。

(十二)组织拟订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省要求,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起草我县实施意见,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六)负责草拟全县艾滋病防治相关政策、制度办法,负责对全县艾滋病防治进行指导、管理、督查和评估工作。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县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南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互不干涉污染防治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十九)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就用核与辐射设施设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二十)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以及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基准研究,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

(二十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助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二十二)承担省、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职责边界

一、安全生产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二、环保职责: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通报评估结果。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许可

责任主体

医政医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医疗机构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

责任主体

医政医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医师执业注册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乡村医师执业注册

责任主体

公共卫生疾病控制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乡村医师执业注册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责任主体

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责任主体

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放射诊疗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0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学校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行政机关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限为送达日期。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1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2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9.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3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4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6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7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8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9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0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1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的;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2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场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3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场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4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5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甲类场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甲类场所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6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场所违反规定未设置吸烟区(室)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7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8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9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30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31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32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33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34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35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36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37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38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39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40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血站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41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乡村医生未按规定进行职业活动的,或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42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派出医师会诊的;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而医疗机构仍派其会诊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而医疗机构仍派医师会诊的;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未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43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助产技术、家庭接生、结扎或者终止妊娠手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44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45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46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47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48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49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50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51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52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53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54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55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56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行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57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58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59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60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61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62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63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64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65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66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67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68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69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70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71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72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73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购置、使用医用氧舱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74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向未取得《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75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76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77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78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79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80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81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82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邀请、聘用未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或为未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提供场所的单位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83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中外各方未经国家卫计委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84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85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或将其出卖或出借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86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滥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或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的;未经批准自行配制制剂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未按审批登记的机关核准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药柜、药房的药品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所配药品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87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88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发布不真实、不健康医疗广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89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90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91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献血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92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雇佣他人顶替本人献血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93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94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95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96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97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98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99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00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01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02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03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04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05

序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06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医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07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08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09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10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11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12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13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14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15

序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16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17

序号

1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18

序号

1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19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20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21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22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23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行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24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25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26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27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28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29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处方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30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不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31

序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32

序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33

序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34

序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35

序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36

序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37

序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38

序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39

序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医疗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40

序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41

序号

1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42

序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43

序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44

序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治肺结核病人(除急救外)的;有关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45

序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46

序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托幼、养老机构未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47

序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未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的;传染病疫源地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消毒的;经营洗涤衣物及租售旧衣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的;学校、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单位和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生活场所及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48

序号

1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性医疗用品;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未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49

序号

1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的;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未重新申请办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50

序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51

序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伪造、擅自修改产品配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52

序号

1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毒产品经营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53

序号

1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54

序号

1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55

序号

1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56

序号

1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57

序号

1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58

序号

1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59

序号

1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60

序号

1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61

序号

1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62

序号

1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63

序号

1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64

序号

1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65

序号

1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66

序号

1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67

序号

1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68

序号

1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69

序号

1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70

序号

1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放射工作场所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或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放射工作场所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或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71

序号

1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 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无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未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无登记保管制度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医疗机构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的;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时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未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的;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未经过充分论证未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未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未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卫生部批准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时未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在实施时违反规定的;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不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的、未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致使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在以上这四种情况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72

序号

1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73

序号

1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74

序号

1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75

序号

1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无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未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无登记保管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无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未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无登记保管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76

序号

1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77

序号

1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78

序号

1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时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未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时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未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79

序号

1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未经过充分论证未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未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未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卫生部批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未经过充分论证未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未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未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卫生部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80

序号

1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时未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在实施时违反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时未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在实施时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81

序号

1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不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的、未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致使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不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的、未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致使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82

序号

1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83

序号

1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未做到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未做到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84

序号

1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提供保健待遇。学校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未加强卫生防护,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提供保健待遇。学校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未加强卫生防护,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85

序号

1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86

序号

1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87

序号

1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88

序号

1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89

序号

1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90

序号

1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91

序号

1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92

序号

1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93

序号

1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94

序号

1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95

序号

1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未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未主动召回产品,未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未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未主动召回产品,未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96

序号

1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97

序号

1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98

序号

1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199

序号

1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00

序号

1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01

序号

1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02

序号

1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03

序号

1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处罚.

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04

序号

1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05

序号

1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方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06

序号

1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方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07

序号

1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对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对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08

序号

1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09

序号

2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10

序号

2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11

序号

2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12

序号

2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抗菌药物临床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 2-213

序号

2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抗菌药物临床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

表2-214

序号

2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抗菌药物临床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15

序号

2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16

序号

2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17

序号

2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18

序号

2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19

序号

2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20

序号

2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21

序号

2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或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未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或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22

序号

2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序号

2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23

表2-224

序号

2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25

序号

2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二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者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病原携带者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二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者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病原携带者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26

序号

2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未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未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27

2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28

序号

2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29

序号

2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30

序号

2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拒绝儿童免疫接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拒绝儿童免疫接种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31

序号

2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生产、经销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非法生产、经销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32

序号

2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消毒管理条列》、《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33

序号

2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对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内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消毒管理条列》、《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34

序号

2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消毒管理条列》、《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35

序号

2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36

序号

2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37

序号

2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38

序号

2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违反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39

序号

2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者、销售者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违反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生产者、销售者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40

序号

2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违反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41

序号

2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42

序号

2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不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和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不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和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43

序号

2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序号

2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44

表2-245

序号

2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46

序号

2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47

序号

2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血站经血液检定机构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血站经血液检定机构监测结果不合格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48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征

责任主体

计划生育发展指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有违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事实依据。

2.审核责任:县卫计局对违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作出征收决定。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县级卫计主管部门保存征收社会抚养费征相关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49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要予以封存,在实施前应当报经批准,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50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的食品和水源暂停销售予以封存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相应的单位,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2.决定责任: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3.执行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51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当报经批准,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52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措施。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拟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告知相关人事由。

2.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措施。

3.执行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应的医学措施进行处置。

4.事后监督责任:做好传染病日常监控工作,对突发事件中需要采取医学措施的及时组织实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53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前,应当告知相关人事由。

2.决定责任: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决定。

3.执行责任:相关机构按照规定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健全疫病传染监控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54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当报经批准,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5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当报经批准,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56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场所、强制隔离治疗、扑杀以及其他需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采取查封场所、强制隔离治疗、扑杀以及其他需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前,应告知相关人员事由。

2.决定责任: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依法作出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健全疫病传染监控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57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麻醉精神药品和精神药品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采取查封、扣押管理存在隐患的麻醉精神药品和精神药品强制措施前,应告知相关当事人事由。

2.决定责任:作出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依法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3.执行责任: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58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暂扣、封存、销毁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采取暂扣、封存、销毁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的强制措施前,应告知相关人事由。

2.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依法下达暂扣、封存、销毁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实施暂扣、封存或销毁。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59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暂扣未按规定索取相关证照及手续的消毒产品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采取暂扣未按规定索取相关证照手续的消毒产品强制措施前应告知相关人事由。

2.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依法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3.执行责任: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60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封存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要予以封存,在实施前应当报经批准,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艾滋病防治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61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强制隔离的医学措施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强制隔离的医学措施,在实施前应当报经批准,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62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的强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当报经批准,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63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在实施前应当报经批准,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64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责任主体

卫生应急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当报经批准,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65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审批

责任主体

计划生育发展指导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提交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3.决定责任:符合条例的作出再生育的审批确定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再生育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再生育证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66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责任主体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新农合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和公告应提交的材料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专家评审。

3.公示责任:将专家评审情况(含对符合要求情况)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4.决定责任:经公示无异意的,行文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新农合定点医院。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医疗服务规范和新农合制度有关要求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67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乡村医疗机构评审

责任主体

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乡村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通过确认的,出具乡村医疗机构等级确认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送达妇幼乡村医疗机构等级确认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批准等级的乡村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评审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68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预防接种规范化建设评审

责任主体

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确认文件送达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69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责任主体

计划生育发展指导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经调查、公示初步审核并报县级卫计主管部门审核。

3.决定责任:县卫计局审核后,报省卫生计生委,最终由国家及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拨付至县级卫计主管部门,经由农行支付给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支付给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县级卫计主管部门保存个人申报相关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的通知》、《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70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责任主体

计划生育发展指导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经调查、公示初步审核并报县级卫计主管部门审核。

3.决定责任:县卫计局审核后,报省卫生计生委,最终由国家及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拨付至县级卫计主管部门,经由农行支付给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支付给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县级卫计主管部门保存个人申报相关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的通知》、《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71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少生快富”工程扶助

责任主体

计划生育发展指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符合“少生快富”工程扶助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责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经调查、公示初步审核并报县级卫计主管部门审核。

3.决定责任:县卫计局审核后,报省卫生计生委,最终由国家及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拨付至县级卫计主管部门,经由农行支付给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支付给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县级卫计主管部门保存个人申报相关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的通知》、《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72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

责任主体

医政中医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考核机构报送的医师考核结果备案材料。

2.审查决定责任:审查备案材料,作出是否同意备案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对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管,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管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
表2-273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责任主体

医政中医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材料并登记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对外出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74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义诊活动备案

责任主体

医政中医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开展义诊活动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开展义诊活动的医疗机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3.备案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执业医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5281957

表2-275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3.备案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表2-276

序号

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乙类公共场所备案

责任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开展乙类公共场所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开展乙类公共场所活动的医疗机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3.备案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2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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