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一级)


来源: 时间:2017年06月05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注: 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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